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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2-04-21 13:28来源:青岛市教育局

 

   各区、市教育(体)局,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全国、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青岛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对接全市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不断提高高中段普及率,努力实现“保证规模、调整结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工作目标,推动全市职业教育“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

    二、招生计划 2012年全市共有初中毕业生84500人,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本地生源计划数为41627人(各区市招生计划见附件1)。市内四区初中毕业生约为14000人,市内四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约为6900人。

   三、专业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开展专业设置和招生工作。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工作,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合理确定招生专业和规模,防止出现专业过度重复设置。市教育局将按照服务产业升级需求、实现专业错位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积极鼓励中职学校增设服务于蓝色经济、现代农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

   四、招生办法

(一)开展按专业大类招生试点。在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青岛华夏职教中心、青岛经济职业学校、青岛旅游学校和青岛艺术学校等5个试点学校开展按专业大类招生工作。同时在试点学校放宽学生转专业的限制。具体方案由试点学校制订,报市教育局审定。

(二)扩大中职学校直升高职(三二连读)招生规模。为适应产业升级需求、满足学生发展需要,今年将进一步加强中、高职衔接,发挥高职院校的引领作用,组建中、高职教学联盟,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建立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一体化教学课程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并争取省教育厅支持,扩大三二连读专业覆盖面和招生规模,逐步实现我市职业教育向五年制为主体的转变。

(三)录取总成绩的计算办法。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招生政策,报考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体育及英语口语成绩不计入录取总成绩。在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体育和英语口语成绩好的考生。

(四)继续允许农村职业学校在初三学生完成学业后提前招生。允许“农”字号专业免试招收初中毕业生,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在完成本地区招生计划的前提下,适度招收中西部地区考生。

(五)继续统筹市区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报名、考务、录取等工作。

   五、收费标准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收费标准不变。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教委《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2号)规定,职业高中学杂费为每生每学期500元,职业中专为每生每学期800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8号)规定,普通中专继续执行理工农医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元,文法财经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2300元,体育、外语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的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机构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发[2003]126号)规定,技工学校继续执行中级工班每生每学年2500元,高级工班每生每学年3600元的收费标准。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不得收取借读费,一律按上述标准收费。

   六、市内四区和崂山区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一)统一职业学校招生平台。职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由职成处负责,报名及录取相关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职业学校招生采取网上报名,并到相应区、市招考办进行确认的方法进行。未被录取的学生可以参加第二次招生补录。

  (二)允许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兼报职业学校。今年起,允许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同时报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包括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和“三二连读”)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职业学校开始录取。职业学校志愿分2个批次,分别是“高职批”和“中职批”。各批次,考生均可报2个学校顺序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2个专业,不设“专业服从调剂”和“学校服从调剂”志愿。职业学校录取时,先录取“高职批”,再录取“中职批”。

 (三)实行市内四区和崂山区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七区统筹、城乡统筹的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将崂山区所属青岛高新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录取等工作由市教育局进行统筹管理。同时,统筹七区的中职学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七区专业设置、招生计划一并对外公布。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如需增加招生数量,必须提前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招生计划的,超计划部分不予注册学籍。

 (四)招生面向。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要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对象只面向应届初中毕业生。中职学校面向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招生。往届生可采取注册录取(个别有特殊规定的专业除外)。往届生只能报考中职学校(有特殊规定的学校或专业除外)。

   七、五市和黄岛区、城阳区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招生计划各区、市要围绕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的需要,积极调整本地区的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推动高中阶段教育科学发展,各区、市不得突破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各区、市招生任务完成情况与中央和省、市级职教项目和资金的安排挂钩,与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中等职业教育项目、市级职业教育校内实训基地项目等工作挂钩,促进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顺利完成。各区、市职业教育(不含普通中专)外地生源(含联合办学)的计划需经市教育局批准,其统计不列入对当地高中阶段普及率的计算。

(二)扩大职业教育服务面向,确保完成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各区市、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体现“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的办学理念,积极拓宽招生面向和招生渠道。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广泛招收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青年农民、农民工、在职职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面向具有高中学历的城乡劳动者进行招生。要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完善招生办法,扩大招收城乡劳动者数量,使有意愿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城乡劳动者能够接受优质中职教育。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招生服务市教育局将继续通过各种形式,重点对中职学生直升高职、普职兼报、大类招生试点、市内四区和崂山区统一招生、招生管理体制调整等新的招生改革政策进行宣传,使考生及家长能够理解和掌握政策变化。各区市、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切实加强引导,做好招生服务工作。要积极邀请社会各界参观职业学校,客观真实地宣传职业教育取得的成绩,宣传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资助政策和涉农专业免学费政策,指导家长和学生理性选择。各初中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升学指导工作,指导毕业生正确填报志愿,合理规划生涯发展方向。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高中段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各区市教体局、各初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在门户网站上及时登载本年度全市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报考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初中毕业生的报考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各区市、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有关规范招生秩序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招生宣传要客观、真实,不得贬低他人、抬高自己、夸大其辞、误导考生,要通过加强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对刊登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各级招生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学校和人员,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和农村学生免学费工作

 1.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根据《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对于所有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以下(含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执行每年每生资助1500元,资助两年的政策,第三年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2.继续减免特困家庭子女学费。按照按照按照《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07]47号)的规定,对特困家庭子女减免学费。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及特殊困难补助等。

3.继续在中职学校举办各类助学班。一是继续在青岛烹饪职业学校举办“鼎志班”。该班面向五市贫困家庭子女,共招生30人,五市每市各6名学生。该班实行“五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校服费,补助生活费)。二是继续在青岛商务学校举办“爱基金慈善班”。该班招收30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青岛慈善总会爱基金每年为该班每位学生提供1000元资助。

4.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青财教〔2010〕3号),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

文章来源:青岛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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